广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我市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市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之一,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治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的办法处理。
第五条 对各区、县级市政府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一把手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政府分管领导直接分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市长办公会议议程,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情况。成立区、县级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定编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若干人(行政编制)、政府雇员若干人。
(三)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情况。食品安全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区、县政府食安办制定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四)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和落实镇、街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将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村委会、居委会的制度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绩效考核情况。区、县政府对镇、街、村领导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制订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预案情况,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七)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八)行政执法情况。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分子情况,行政执法处理案件和刑事司法刑判违法分子情况。
(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情况。
(十一)食品安全事件投诉、案件举报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本部门主要领导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直接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议事日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在本部门系统内部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四)食品企业证照监管情况。依法发放许可证,依法监管持证企业,积极开展无证照经营清查整治工作。
(五)食品安全工作信用管理情况。建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食品监管企业的诚信档案,实行诚信分类管理,引导所监管的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制订和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监管领域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案。
(六)食品质量检测情况。加强监管企业的日常质量检测工作,所监管的企业实行自检,职能部门实行抽检,加强监测结果的分析,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七)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建立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有效处理日常监管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八)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工作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监管工作情况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及时应对媒体舆论,积极引导媒体舆论的正面宣传。
(九)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情况。依法查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严厉惩处刑判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
(十)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第七条 食品安全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市食安办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制定细化的量化指标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以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下发执行。
第八条 对各区、县级市政府的食品安全考核,由市食安办组织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实施考核方案;对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考核,由市食安办组织各区、县级市政府组成考核组,实施考核方案。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看资料。查阅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方案计划、工作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抽查企业。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牲畜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四)暗查暗访。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加工小作坊、饮食店、乱摆乱卖食品摊档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综合打分。考核组成员根据考核情况,依据考核方案的量化指标,独立完成对被考核单位的综合评分,考核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数,即为被考核单位的考核评分,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60分者为合格,<60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条 我市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市食安办于每年的1月初组织实施考核方案,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上一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2月初形成全年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食品安全考核结果,考核优秀和良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提醒,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对一票否决不服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一票否决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3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答复申请复议的单位。复议期间原决定暂不执行。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以复议决定书签发日期为一票否决的生效日期。
第十三条 受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在撤销一票否决之前,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受奖励的资格,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晋级晋职、晋升工资,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
对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等次,做出一票否决决定的市食安办应向本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降级、免职或撤换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市食安办的建议,对严重失职,导致发生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检查和监察。并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照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以及镇、街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各监管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内部的食品安全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