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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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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食[20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2〕9号),并确定6月19日为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日。为认真做好餐饮安全宣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安排部署,围绕“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周密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参与宣传周系列活动,确保宣传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把握导向。各地要紧密结合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重点宣传以下内容:一是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二是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举措、进展及成效;三是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四是大力宣传深化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五是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开展情况;六是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积极组织参加全国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竞赛。

三、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各地要紧紧围绕宣传周活动主题,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诚信典型、诚信文化。要集中公布一批示范单位,组织消费者、媒体记者参观餐饮安全示范街、示范店等。要通过召开媒体通气会、新闻预发布会等形式,营造宣传氛围,彰显活动效果,让社会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

四、深入基层,贴近实际。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监管一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工地。
国家局制定了宣传周活动安排(附件1),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在各类宣传周活动和宣传资料中统一使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活动标识(附件2)。对本次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要认真总结,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总结报送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曹本锋
  电  话:010-88330785
  传  真:010-88372194
  邮  箱:caobf@s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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